火灾被认定为放火嫌疑案件时,认定书还能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吗?|火灾事故百科
问:火灾被认定为放火嫌疑案件时,认定书还能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吗? 答:不能。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8.1.5 条规定,涉嫌放火案件不应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问:火灾被认定为放火嫌疑案件时,认定书还能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吗? 答:不能。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8.1.5 条规定,涉嫌放火案件不应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问:火灾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时,认定书应当如何表述?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8.1.4 条规定,应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种,也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
问:认定火灾的引火源和起火物,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8.1.3 条规定,引火源和起火物均应位于起火部位(起火点)内;引火源的能量应足以引燃起火物;起火部位(起火点)还应具有火势蔓延条件。
问:火灾中的引火源和起火物,能通过间接证据认定吗? 答:可以。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8.1.2 条规定,引火源、起火物可以由实物证据直接证明,也可以由证据间接证明。间接认定仍应符合证据真实、关联、完整和可审查的要求。
问:认定火灾起火原因前,是否必须先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 答:是。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8.1.1 条规定,应首先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并查明起火燃烧特征;此后再结合证据认定引火源和起火物。
问:认定火灾起火部位(起火点)时,会核查哪些信息?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7 条规定,会核查物体受热面、烧损程度、烟熏和燃烧痕迹、炭化或灰化痕迹、倒塌和掉落层次方向、金属或非金属受热变化、尸体位置和伤损情况、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动作顺序,以及视频、手机、电脑等电子数据。
问:火灾起火部位(起火点)能只凭烧得最重的位置认定吗? 答:通常不能。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7 条规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依据相关证据,并结合可燃物种类和分布、通风、灭火救援、气象等对痕迹形成的影响综合分析。烧损程度只是需要审查的痕迹之一。
问:认定火灾起火时间,可以参考哪些材料?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6.2 条规定,可以参考最先发现人发现烟火的时间、起火点钟表停摆时间、用火用电设备异常时间、报警和故障记录、视频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可燃物燃烧速度分析等信息。
问:火灾报警时间就是起火时间吗? 答:不一定。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3.2 条规定,起火时间是依据最早发现可燃物发烟或者发光时间,综合判断火灾起火物最初燃烧的时间概数。根据第 6.1 条规定,还应结合现场痕迹、燃烧特征、引火源、起火物和燃烧条件等因素分析;计时设备记录的时间应与北京时间校对。
问:对火灾物证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重点核对什么?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5.3 条规定,应核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鉴定意见是否与火灾事实相符;存在不一致的鉴定意见时,还应比较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和鉴定人员经验等情况。
问:有人死亡的火灾,尸体检验结论能单独排除放火嫌疑吗? 答:不能。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5.3 条规定,尸体检验结论不能作为排除放火嫌疑的唯一证据。是否排除放火嫌疑,仍须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问:哪些火灾调查材料可以作为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据?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5.2 条规定,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录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图、物证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尸体检验文书、实物物证和调查实验笔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问:作为火灾原因认定依据的证据,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5.1 条规定,证据应真实反映火灾客观事实、与火灾事实有关联、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且无矛盾或可合理解释的证据链,并经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还应符合法定要求。
问:火灾名称中何时应加注“放火嫌疑案件”?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4.3 条、第 4.6 条规定,火灾名称应载明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地址、日期和火灾等级;经调查认定有放火嫌疑的,名称中还应加注“放火嫌疑案件”字样,并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办理。
问:火灾原因认定中的“起火原因”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3.3 条规定,起火原因是引燃起火物的原因。认定中应将引火源、起火物以及二者之间的引燃条件结合起来分析。
问:火灾原因认定中的起火物,就是烧损最严重的物品吗?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3.1 条规定,起火物是最先被点燃的物质。它不必然等同于现场烧损最严重的物品,也不必然等同于火势最后蔓延到的物品。
问:《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4.5 条规定,起火原因应包括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和起火物。阅读认定书时,应分别核对这四项内容,而不应只关注“起火原因”一句结论。
问:火灾调查中发现放火嫌疑后,消防救援机构还会直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吗? 答:不会直接作出。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4.3 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办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作出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后,消防救援机构再结合移交材料作出火灾原因认定。
问: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当事人还能补充事实、证据或者线索吗? 答:可以。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4.4 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正式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前,应召集当事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及认定依据;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调查线索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当事人不到场的,应记录在案。
问: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火灾原因前,通常会调查、收集哪些材料?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4.2 条规定,应完成火灾现场勘验及笔录、现场图、照片、录像等记录,询问相关知情人员并取得相应证据,收集视频监控、网络和其他电子数据;有人员死亡或者涉嫌放火的,还应取得相应尸体检验文书或者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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