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名称中何时应加注“放火嫌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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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火灾名称中何时应加注“放火嫌疑案件”?

答: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4.3 条、第 4.6 条规定,火灾名称应载明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地址、日期和火灾等级;经调查认定有放火嫌疑的,名称中还应加注“放火嫌疑案件”字样,并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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