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辽01刑终142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周富昌,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承包人,户籍地陕西省平利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2018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康国新,男,1979年1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2018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保险诈骗一案,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6)辽0102刑初905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志强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周富昌雇佣的员工刘某某在其承包的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矿井内施工时因生产事故死亡。被告人周富昌为骗取保险赔偿金,经与被告人康国新预谋后,隐瞒刘某某已死亡的事实,以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刘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投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份。随后,二人于2015年7月20日报险谎称刘某某于当日生产事故死亡,并伪造事故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人民币60万元。至案发,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未骗取到保险赔偿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人民币60万元,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系诈骗未遂,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均系主犯。二被告人骗取保险金的目的系为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即为了弥补北票市顺源矿业有限公司对刘某某死亡赔偿的支出,故本案应系单位犯罪。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犯保险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抗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抗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系单位犯罪且犯罪数额较大,属主体认定和法律情节适用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确有错误。
本案二审期间,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审查,以沈检支刑抗[2018]12号支持抗诉意见书并指派检察员出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正确,但参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中涉及单位犯罪时有关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标准,本案的保险诈骗数额已经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10倍以上,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认定本案为数额较大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请求本院依法纠正。
原审被告人康国新的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保险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吕某某、王某、裴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事故证明、报案登记表、保险理赔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原审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亦予供认,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虚构保险标的,意图骗取巨额保险金,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遂,但属情节严重,故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对于抗诉机关和支持抗诉机关所提原判认定本案为数额较大,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有效抗诉理由和支持抗诉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和批复意见,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需以行为人实施的保险诈骗犯罪情节严重为条件。原审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以数额巨大的保险赔偿金为诈骗目标,虽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因二原审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故其欲骗取的标的数额仅应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不应成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依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周富昌、康国新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二原审被告人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抗诉机关和支持抗诉机关的相关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志彤
审判员 郎 冰
审判员 李 陶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孙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