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一名市民夜间与朋友饮酒后,无证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事故身亡。其亲人认为组织酒局的人应该承担责任,于是提起 70 万元赔偿诉讼。法院终审裁定:其无证酒驾才是致死的主因,共同饮酒者不承担责任。
去年 8 月 6 日,仁怀市民杨某发朋友圈称,自己想喝酒。另一市民罗某看到后,与他取得联系,相约喝酒。7 日凌晨 0 时左右,罗某开车接杨某到烧烤摊吃宵夜。
宵夜过程中,他们遇到熟人王某、母某,于是共同吃喝,期间还有朋友陆续赶来。至凌晨 3 时 35 分,杨某向摊主买单。在杨某等人乘车离开后,罗某亦驾车离开。
凌晨 4 时许,罗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仁怀市盐津西路二桥桥头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花坛内巨型广告牌支柱相碰撞,罗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仁怀市交警大队查明,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88.9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9 月 29 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在该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面对亲人的离世,罗某的家人认为,杨某等人在聚餐后未尽提醒、照顾义务,导致罗某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诉至法院索赔 70 余万元。
据法官介绍,在该案中,他们曾向几名被告作思想工作,希望能从生前系朋友、对其不幸遭遇同情的角度够适当予以补偿,但原告坚持要求高额赔偿,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死于交通事故,并非饮酒过量引发身体不适致死,因此,聚餐饮酒与罗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罗某系无证、醉驾、操作不当引发事故身亡,其生前对无证驾驶和醉酒开车的违法性、高度危险性这一生活常识必然或者应当知道,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汽车上路,系实施违法行为时导致自身损害,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亲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共同饮酒者不承担责任。宣判后,罗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遵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