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附件1之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失实:
(一)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中,企业布局、工艺参数、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二)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五)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
(八)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
(九)井工煤矿采掘工艺、露天煤矿采剥工艺未调查清楚的;
(十)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文件和规程要求的主要定量计算分析缺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