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认定安全评价报告虚假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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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附件2之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虚假: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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