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622刑初15号
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业民,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8〕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业民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业民及其辩护人罗忠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3日,被告人陆业民在龙川县老隆镇文化广场旁的居民楼使用手机登陆陌陌账号(账号:33×××08,昵称:“军长”),并利用该陌陌账号创建了一个“私人订制视频”群(群号47991463),由陆业民担任群主。陆业民在担任该陌陌群群主期间,在该群发布大量淫秽视频供群成员免费观看。经龙川县公安局远程勘验检查发现,该陌陌群群成员有97名,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陆业民在该群共发布了89段淫秽视频。经龙川县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鉴定,涉案的视频录像均为淫秽物品。2018年8月22日,陆业民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业民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陌陌群,并在该群发布大量淫秽视频,其行为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业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陆业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业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
辩护人罗忠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业民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陆业民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一直认罪,并已深深自责;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传播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危害较小,恳请法院给被告人陆业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日,被告人陆业民在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文化广场旁的居民楼使用手机登陆陌陌账号(账号:33×××08,昵称:“军长”),利用该陌陌账号创建了一个“私人订制视频”群(群号为47991463),被告人陆业民自己担任群主。被告人陆业民在担任该陌陌群群主期间,在该群发布大量淫秽视频供群成员免费观看。经龙川县公安局远程勘验检查发现,该陌陌群群成员有97名,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陆业民在该群共发布了89段淫秽视频。经龙川县公安局鉴定,涉案的视频录像均为淫秽物品。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陆业民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举证、质证、辩证,被告人陆业民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的证据证实:物证手机1部;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截图照片、情况说明;证人曾某1、曾某2、张某、陈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龙)公网警勘18016号}、示意图、现场照片、电子勘验笔录{龙某2(网)勘[2018]026号}及截图照片、电子勘验笔录{龙某2(网)勘[2018]027号}及截图照片、电子勘验笔录{龙某2(网)勘[2018]028号}及截图照片、电子勘验笔录{龙某2(网)勘[2018]029号}及截图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个:讯问光盘2个,现场勘验光盘1个,电子勘验光盘1个、淫秽视频光盘2个;被告人陆业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业民利用互联网建立陌陌群,在该群发布大量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业民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业民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一直认罪,并已深深自责;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传播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危害较小,恳请法院给被告人陆业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请求对被告人陆业民适用缓刑,因不符合当前扫黄时期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陆业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业民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被告人陆业民的涉案手机(HonorV9)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曾金城
人民陪审员 钟淑芳
人民陪审员 叶坚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倩萍
代书记员 黄 丞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