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是当下实践中十分常见的现象。然而,这一做法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呢?通过在相关法律数据库检索,总体结论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均未规定业主可以收取装修押金,当然也未明确禁止。
2、北京市规范性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答复的立场是,是否收取装修押金由物业公司同业主通过合同约定。
3、北京之外的其他有些地方对收取装修押金有禁止性规定。
具体法律检索结果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层面
在北大法宝检索关键词“物业”、“物业管理”,检索结果中,无相关的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这一行政法规。关于房屋装修中的费用问题,《条例》第五十二条仅作出了如下规定: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该条并未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向业主收装修押金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层面(以北京为例)
关于房屋装修中的费用问题,《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施工时间等内容。
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拟装饰装修的物业楼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该条仅规定了装修过程中的垃圾堆放和清运费用,未规定装修押金,由此可见,业务公司收取装修押金也无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层面的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及主管部门公开回应(以北京为例)
2008年4日8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在该《通知》所列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第十条表述均提及装修押金,具体如下: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此外,2011年11月1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在该委官方网站领导信箱栏目回复网友关于装修押金的咨询时表示:
按照现行规定,装修涉及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由此可以看出,北京市并未明确禁止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而是将是否收取装修押金一事交由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进行约定。
四、国内其他地方有规定禁止收取装修押金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就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活动提供基本服务以外的额外服务需要收费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收费标准后执行。
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修订)》第五十条则规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等名义的保证金。
综上所述,针对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一事,整体上来说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也未明确禁止。
现实中,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出现损害承重梁或公用墙壁等情况,因此,物业公司基于现实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可以与业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并收取装修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