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车辆办进京证的具体要求及其政策依据分析
(一)外地车辆办理进京证的具体要求: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8年6月15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外地车辆办理进京证作出如下规定:
1、自2019年11月1日起,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进京通行证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侧左下部(通过“北京交警APP”办证的,需自行下载打印)。
2、每辆车每年最多办理进京通行证12次,每次办理的进京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7天。有效期届满前,应驶出上述范围。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在上述范围内支路等级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据停放天数相应扣减当年可办理进京通行证的天数。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进入上述范围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制定《通告》的上位法依据:
《通告》称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对法律、地方性法规全文检索发现,“有关规定”主要是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进入本市行驶的外埠车辆,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办理机动车进京手续。”
第七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九十一条:“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二、违反进京证政策被处罚的救济途径及诉讼风险提示
(一)因违反《通告》被处罚的救济途径:
若当事人因违反《通告》即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被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进而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救济途径如下:
1、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交警大队。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作行政处罚的交警大队。
3、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再行起诉。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则作出行政处罚的交警大队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可选择作出行政处罚的交警大队或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了行政处罚,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违反《通告》被处罚的诉讼风险提示:
1、请求对《通告》这一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能存在障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若请求对《通告》进行审查,可能因为两方面原因不被受理或支持:
其一,该《通告》确有法律、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依据,在北京存在严格管控机动车数量和交通秩序等现实需求的情况下,《通告》被认定违法的可能性较小。
其二,该《通告》只是认定“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依据,并不是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最直接依据,所以司法实践难免存在机械地或者和稀泥地将《通告》认定为并非“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能。
2、行政诉讼存在败诉风险。在“无讼案例”检索“进京证”发现,仅有的1件同类案件中原告败诉,案情简要如下:
2019年1月10日11时39分,武国帅在巨山路口至巨山路北口段实施驾驶未办理进京通行证车辆进入禁令标志禁止驶入道路行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武国帅不服上述处罚,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淀区政府于2019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黄庄大队作出处罚决定,武国帅不服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海淀法院起诉,海淀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武国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为(2019)京0108行初637号。
因此,同类行政诉讼存在较大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