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记者从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现场了解到,事故已造成90人死亡。
王康律师仔细分析新华社、央视新闻等权威媒体关于该起矿难的报道后发现,该起矿难的事发企业或存在谎报事故的行为,具体论证如下:
一.媒体报道情况
1.央视新闻报道
5月23日5时44分42秒,央视网发布报道(见图1)称,“记者从山西沁源县相关部门获悉,5月22日21时43分接报,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矿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发出超限报警,当时井下作业人员一共247人。截至5月23日凌晨3时33分,已有157人升井,其中4人死亡。井下仍有90人,其中16人危重。目前,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

图1
2.新华网报道
5月23日9时1分36秒,新华网发布题为《习近平对山西长治市沁源县一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的报道(见图2),该报道称,“5月22日19时29分,山西长治市沁源县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图2
二.媒体报道内容分析
从新华网的前述报道可知,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井下是于5月22日19时29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但从央视新闻前述报道来看,沁源县相关部门是在5月22日21时43分才接到报告,且报告的情况是:留神峪煤矿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发出超限报警,当时井下作业人员一共247人。
三.基于媒体报道的法律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该起事故中,瓦斯爆炸发生于5月22日19时29分,但沁源县相关部门在5月22日21时43分才接到报告,且接报的情况是“留神峪煤矿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发出超限报警,当时井下作业人员一共247人。”而不是留神峪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从报告的时间来看,沁源县相关部门接报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间2小时14分,说明事发企业可能存在迟报事故的行为;从报告的内容上来看,沁源县相关部门接报的内容是“留神峪煤矿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发出超限报警”而非“留神峪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说明事发企业可能存在谎报事故的行为。
特别说明:以上内容仅是王康律师基于媒体报道结合法律规定所作的分析,事发企业是否真的存在迟报、谎报行为,以将来官方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