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原安监局公务员、原《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
因曾在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工作,王康律师十分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存在的问题,善于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有效应对方案。
目前,王康律师为多地应急管理局、多行业领域的企业提供了诉讼、非诉讼等法律服务。王康律师辩护的当事人涉嫌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中,有多例获得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等结果;王康律师代理的因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多例获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果;王康律师代理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中,有多例取得全面胜诉、再审改判等好结果。
类似文章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自2025年11月1日其实施
发布时间2025年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该标准代替《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将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发布时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发布时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办运〔202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