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4·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15日,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赵一德省长、李春临书记、张胜利市长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彻查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发生,对事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2年4月20日,榆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4·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模拟试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经过:2022年4月15日8时,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任伟安排其员工白永、李亚平、刘全珍到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材料库屋面进行清灰作业,刘杰现场负责;10时20分左右屋面彩钢突然垮塌,白永、李亚平、刘全珍随屋面彩钢一起坠落到地面被摔伤,三人当时意识清醒。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焦明清、王宝云看到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刘杰向110报警中心报警。刘全珍被庙沟门卫生中心救护车送往府谷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当日14:30左右抢救无效死亡,白永和李亚平被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派车送往神木市大柳塔镇试验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白永于当日 16:1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李亚平于当日16:23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2、应急救援情况:2022年4月15日12时13分,接到110 指挥中心报告后,府谷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府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田小宁、武静立即责成三位县级领导带领应急、公安、卫健、住建、工贸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要求庙沟门镇卫生院做好伤者救治、转送工作,庙沟门派出所做好现场警戒和稳控工作。下午6时,榆林市应急局局长惠宽和带领市应急局和住建局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由府谷县县委书记田小宁任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长武静任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常彦林,副县长陈昊、丁杰任副指挥,应急、公安、卫健、住建、工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稳控等5个工作组。分别由参与处置的县级领导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按照应急处置任务,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市县两级领导先后组织召开了现场会议,传达了赵一德省长、李春临书记和张胜利市长的批示精神,按照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对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4月16日,榆林市副市长杨扬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了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要求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落实责任,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二)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刘全珍,男,53岁,汉族,身份证号:1423251969********,山西省忻州市兴县人。
2、白永,男,52岁,汉族,身份证号:1423251970********,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
3、李亚平,男,40岁,汉族,身份证号:6102031982********,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三)企业基本情况
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人刘陆军,实际控制人任伟(任伟因经济原因,为社会信用黑名单,无法注册公司,借用刘 陆 军 身 份 证 注 册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610822MA70A14X23,成立于2018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金壹佰万元人民币。
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府谷县庙沟门工业集中区,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成立于2004年4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317P8A,注册资金壹亿贰仟捌佰万,法定代表人张鑫,公司主要生产金属镁、兰炭、煤焦油,年产2.5万吨金属镁及镁合金、30万吨兰炭、煤焦油3万吨。2020年7月29日,取得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WH安许证字000386),有效期2020年7月29日至2023 年3月18日,许可范围镁、煤气、煤焦油。
2021年公司完成资金重组,原股东张鑫(占股76%)与杨旭莲(占股24%)所持有的股份重组为法人王买良(占股33.34%),股东张鑫(占股33.33%)、股东张永兵(占股33.33%),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份因担保与贷款存在法律纠纷成为不良用户,造成原股份冻结,无法进行股份变更手续,目前股份为协议持有。
(四)合同签定情况
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原料车间彩钢瓦拆旧换新安装,约定合同价格为每平米35元,以实际测量平米数结算总价。于2021年12月13日签订安全协议。
(五)现场勘察和技术分析情况
4月19日,调查组组织有关建筑结构专家就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因事故救援导致现场已经破坏,破损区域彩钢板及 40803mm镀锌钢檩条(六根)已经清理。在现场发现屋顶镀锌钢檩条与钢梁之间固定为点焊(只是为固定檩条位置和不左右移动),对弯曲变形的镀锌钢檩条观察,可以发现镀锌钢檩条两端焊接部位有撕裂痕迹,由此可以断定镀锌钢檩条发生弯曲变形后,点焊部位再发生撕裂,事故系由镀锌钢檩条因承受过重的力引发。
据现场作业人员讲述,开始作业时料斗未压在屋面上,吊车吊着。因风大料斗摇摆幅度较大,无法作业就将料斗直接压在屋面上。当时屋面作业有6名成年工人,且屋面为坡屋面,最高处约12.0米,低处约11.0米。经现场测量料斗及粉尘重量,发现料斗净重328KG,满载粉尘料斗和粉尘重1946KG。初步分析坠落原因如下:料斗及3人总重达2150kg,(每人重按70KG估算),当料斗接触屋面(因是坡屋面),接触面积很小,导致集中应力很大,檩条无法承受重荷,檩条弯曲变形后与屋面钢梁焊接处撕裂并断开,檩条失稳连同料斗、作业人员从屋面坠落下来。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屋面清理屋面积尘时,为防止料斗因风大发生摆动,屋面作业人员违规指挥吊车司机将料斗一角落在屋面上,由于料斗及其斗中的积尘重量集中在屋面的一根钢檩条上,加之站在该檩条旁清理积尘的三名工人重量,钢檩条产生应力集中现象后发生严重变形,导致库房屋面彩钢板失去支撑,作业人员随面板一同发生坠落,料斗落顶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高空施工作业时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批,对临时聘用的民工没有组织必要基本安全培训,违法组织未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高空作业,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制定有效的承包商管理制度,导致企业未履行高风险施工作业承包审查程序,直接将更换彩钢面板作业承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安装作业资质的公司,加之对第三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高空作业安全审批出现空档,高空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风险外溢,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府谷县庙沟门镇政府、县工业商贸局、县应急管理局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规定有差距,落实“四项核查”整改工作措施僵化,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方面下的功夫不到位,存在就整改论整改的问题,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闭环不到位,监管不严,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工作抓得不实不细,导致企业管理松懈,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府谷县住建局作为建设资质监管部门,协调组织各行业开展建筑业市场资质清理整顿工作有差距。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4·15”高空坠落事故系施工作业过程中引发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处理和行政处罚人员
(1)任伟,男,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府谷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2)刘陆军,男,府谷县陆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身份证借给任伟注册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府谷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3)刘杰,男,府谷县陆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与事故中死亡人员刘全珍系父子关系),作为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前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也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制定施工方案,违规指派没有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府谷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4)张永兵,男,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施工工程合同签订人,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也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府谷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5)杜学平,男,府谷县陆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维修班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没有进行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对现场作业人员无证违规作业没有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事故发生以后府谷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6)张鑫,男,党员,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企业复工复产未进行报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建议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7)刘志彦,男,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行使总经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场内施工作业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
(8)王宝云,男,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外包单位施工未主动进行履职,外包单位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9)黄江波,男,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厂长,负责金属镁厂的生产管理,对外包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的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
(10)赵东,男,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厂厂长,负责设备检维修和作业票证管理,未及时发现外包作业队伍无登高作业票违规从事高空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
(11)杨铁,男,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对外包单位作业前未进行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有未办理作业票高空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免于移交司法处理人员
(1)刘全珍,男,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雇佣临时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规从事高空作业,且指挥吊车料斗落顶,导致房屋面彩钢板失去支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免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白永,男,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雇佣临时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规从事高空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免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李亚平,男,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雇佣临时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规从事高空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免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检察、公安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3、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1)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承办工程,公司工人在没有相关特种作业证情况下违规操作,公司安全负责人违章指挥,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履行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议由榆林市应急局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经济处罚,并由府谷县行政审批局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营业执照。
(2)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制定有效的承包商管理制度,特殊作业管控不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制缺失,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由榆林市应急局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经济处罚,并由府谷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二)监管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责任认定意见
府谷县庙沟门镇政府。2022年以来,镇党委政府制定了《庙沟门镇2022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庙沟门镇2022 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庙沟门镇安全生产反“三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领导班子召开专题研究安全工作会议2 次,在市县两会、春节期间、疫情后复工复产、全国两会、冬残奥会、清明节期间、东航客机失事等重要时间节点召开会议,对全镇安全生产进行安排部署。到企业、经营主体开展督查巡查共计70余次,摸排各类隐患4条,立行立改4条,其中对聚金邦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次。
2022年4月5日府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府谷县鲁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维修顶棚作业时发生踩空坠落致1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的属地责任,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但府谷县庙沟门镇政府仍然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按要求落实落细防范措施,没有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和检查工作,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落实会议的问题。安全检查注重台账,不注重实地检查指导,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对聚金邦公司安全管理抓的不实,不细。未认真组织辖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企业新型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事故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重大风险作业管控水平不高,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
府谷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府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府谷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轻工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022年出台《府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县委县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清单》《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等规定,召开全县有关安全生产会议4次,安排部署重要时间节点、冬残奥会,市党代会及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2022年4月5日府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府谷县鲁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维修顶棚作业时发生踩空坠落致1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压紧压实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检查频次和力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府谷县应急管理局对该文件也只是作了批示,要求做好排查落实。但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按要求落实落细防范措施, 开展实地排查和检查工作,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落实会议。安全检查注重台账,不注重实地,主要领导人未去相关企业进行督查检查,没有严格履行职责。作为综合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委会成员单位督导不到位,安全管控缺乏针对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府谷县工业商贸局。根据《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工业商贸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府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府谷县工业商贸局对府谷县冶金、化工等行业负有行业主管职责,并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2022年每周一、周四组织全体单位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思想论述,在双节、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每季度都安排企业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行动,金属镁产业服务中心共指导45户金属镁企业,累计排查出126条安全隐患问题,整改126 条。
2022年4月5日府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府谷县鲁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维修顶棚作业时发生踩空坠落致1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压紧压实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检查频次和力度,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府谷县工业商贸局对该文件也只是批转内设科室安环一科和安环二科做好排查落实,仍然没有引起重视,还是以文件落实文件,没有按要求落实落细防范措施,开展实地排查和检查工作,没有严格履行行业主管职责。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管属企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下达停产指令以后没有及时复查和制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隐患排查没有闭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府谷县政府。2022年中共府谷县委出台安全生产方面文件 11个,会议上强调安全生产工作6次,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4 次,批示安全生产工作18次,3月5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常彦林检查聚金邦公司等6户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各企业强化安全监管,不断防范化解风险。府谷县 聚金邦公司在原料车间整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高空坠亡事件,暴露了府谷县委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重安排、轻落实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空白和漏洞。
(三)有关监管单位处理意见
1、府谷县委、县人民政府。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在安全生产领导和综合管理方面,出台了《府谷县综合管理办法》,明确了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但在解决建筑业、金属镁行业员工整体素质偏低和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及建筑业资质市场整顿方面仍处于被动状态,对存在对新安全风险和重点安全风险认识不到位,办法不多和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行业管理水平提升不够,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仍有差距的问题。责令府谷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榆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府谷县庙沟门镇政府。未认真组织辖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监管措施不到位,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事故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重大风险作业管控水平不高,安全检查局限于文件传达,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力情况检查较少,导致属地责任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间发生责任衰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依据《榆林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责令府谷县安委会对庙沟门镇政府实施“黄牌警告”。
3、府谷县工业商贸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管属企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下达停产指令以后没有及时复查和制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隐患排查没有闭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令其向府谷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府谷县应急管理局。作为综合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委会成员单位督导不到位,安全管控缺乏针对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监管责任,责令其向府谷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镇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发挥资质管理抓总牵头作用不够,协调组织各行业开展建筑业市场资质清理整顿工作有差距,责令其向府谷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监管单位人员问责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组对府谷县陆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4·15” 较大高处坠落事故相关人员及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府谷县庙沟门镇政府问责人员
(1)杨振军,男,非党,庙沟门镇政府矿管办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包抓聚金邦公司。虽然对所包抓企业进行过日常巡查,但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了解,缺乏安全监管方面的知识,对所包企业存在的无票作业现象和无资质承包作业现象安全监管不到位,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鉴于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建议府谷县人社局对其解聘处理。
(2)卫将群,男,中共党员,现任庙沟门镇政府副镇长(副科级),负责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安环办等。检查手段过于单一,检查以传达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工作为主,对上级下达的隐患治理任务情况和企业现场安全状况检查不到位,到现场但未及时发现非法承包行为,负监管方面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府谷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张玉斌,男,中共党员,现任庙沟门镇党委书记(正科级),主持庙沟门镇党委政府全盘工作。作为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对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有差距,针对“四项核查” 发现的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府谷县纪委监委对其诫勉谈话。 2、府谷县应急管理局问责人员
(1)段慧,男,中共党员,现任府谷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科长(科员)。作为危化科科长,具体负责全县金属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宣传、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企业在安装彩钢棚时承包给无资质单位,在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府谷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杨培雄,男,中共党员,府谷县应急管理局干部(副科级),协助副局长杨慧斌分管安全工作。作为协助分管领导,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没有认真落实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对危化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在请假期间安排的工作不够重视,在安全监管方面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分管领导杨慧斌未明确其具体协助分管的职责,建议府谷县纪委监委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温权,男,中共党员,府谷县应急管理局干部(副科级),协助副局长杨慧斌分管安全工作。作为协助分管领导,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没有认真落实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对镁业行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不到位,在安全监管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分管领导杨慧斌未明确其具体协助分管的职责,建议府谷县纪委监委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杨慧斌,男,中共党员,府谷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副科级),负责安全工作,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作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对金属镁行业综合检查不到位,督促事故企业落实“四项核查”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和进度不到位,对企业重大风险管控点安全监管不力,个人请假期间未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安排,导致企业重大风险管控点监管工作存在空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府谷县纪委监委对其诫勉谈话。
(5)高相宏,男,中共党员,现任府谷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正科级)。作为府谷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责情况督促不力,安排部署金属镁行业综合检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督促落实“四项核查”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有差距,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府谷县纪委监委对其诫勉谈话。
3、府谷县工业商贸局问责人员
(1)刘永平,男,中共党员,现任府谷县工业商贸局金属镁产业服务中心主任(副科级)。作为府谷县工业商贸局金属镁产业服务中心主任,负有对金属镁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管理的职责,工作主动性差,未能有效履职,对检查企业的复查情况未进行跟踪督办,负有安全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建议府谷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张润田,男,中共党员,现任府谷县工业商贸局副局长(正科级)。作为该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分管安环一科、金属镁产业服务中心。对分管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分管领域安全检查文书和检查工作不闭环,对金属镁行业安全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府谷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李兴平,男,中共党员,现任府谷县工业商贸局局长(正科级)。对管行业管安全认识不到位,知责履责有差距,在单位安环一科负责人长期缺位的情况下,既不落实也不指定负责人,导致日常安全工作责任长期悬空,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府谷县纪委监委对其诫勉谈话。
4、府谷县政府问责人员
常彦林,男,中共党员,现任府谷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副县级),负责应急、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县应急局、代管县工业商贸局等。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抓安全生产落实上还不够有力,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榆林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建设单位主动履行场内安全施工的主体责任,强化承包商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格资质资格审查,严格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施工组织方案审查,对没方案、没措施、没审批的高危作业,要坚决管住,不许动工,不许作业,杜绝将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承建。
(二)施工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整改;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建筑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三违”,坚决杜绝不安全作业行为,
(三)建设主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指导煤棚等高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职责;针对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钢结构车间、库房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对原设计中没有防护栏或生命防护线的,要督促企业加装防护栏或生命防护线,并制定出台高空作业行业规范,严格限制同一作业面作业人员。同时,要与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形成监管和执法工作合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层面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四)乡镇(街道办)和工业园区应细化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并落实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监管人员,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正确发挥基层“吹哨人”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