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涉及危化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安监管三〔2014〕 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并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无需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仍按照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现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 号)的要求。有关文书仍按现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宙查文书》(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文书不再执行。
四、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制定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规范。
五、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仍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中,化工自动控制仪表作业不仅指危险化工工艺的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也包括其他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