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0923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原县人防办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琪,安化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安化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化县黄梅页岩砖厂,住所地:安化县滔溪镇梅兰坪村黄梅七组。
投资人:邱玉官。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湘益安化)安监罚ahxlhj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到被执行人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安化县黄梅页岩砖厂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詹红专,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019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安)安监罚告[2019]ahxlhj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理内容及享有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了陈述申辩,对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但因资金紧张,请求暂缓缴纳罚款。2019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湘益安化)安监罚ahxlhj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定被执行人安化县黄梅页岩砖厂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詹红专,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签收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湘益安化)安监催ahxlhj6号缴纳罚款催告书,因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留置送达了该缴纳罚款催告书。2020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湘益安化)安监法规执行催告[2020]ahxlhj3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留置送达了该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2021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进行两次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与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11月1日作出(湘益安化)安监罚ahxlhj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所确定的罚款1000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碧强
审判员 廖祥云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谌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