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文件
应急〔2022〕10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山西省 8个地市应急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组建共保体,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此前,2021 年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已发现并通报了宁夏石嘴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行为。我部就此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但类似问题一再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法治意识淡薄,执行制度搞变通、走偏走样、我行我素等突出问题,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要求相背离。对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找准症结、剖析原因,全面排查、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问题彻底整改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查整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急〔2021〕61 号)要求全面自查自改,并对“是否存在以共保体或入围招标方式涉嫌市场垄断以及保险经纪公司’独家代理’垄断市场”等问题深入排查整治,坚决清理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壁垒。重点排查清理以下内容:一是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组织共保体或者采取入围招标方式并划分市场份额,影响投保企业选择权、排除其他保险公司进入等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二是应急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保险经纪公司“独家代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涉嫌市场垄断的行为。三是保险机构自发组织的共保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划分市场份额破坏公平竞争、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四是保险机构不按规定足额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为投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行为。
对排查出上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行立改、彻底整改到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二、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执法力度
(一)要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加强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应保尽保,实现高危行业领域全覆盖;对于应保未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重点检查事故预防服务制度落实情况。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 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效维护投保企业合法权益。对于检查中发现保险机构存在恶意低价承保,未足额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未按合同约定和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以及委托不合格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等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银保监机构;对事故预防服务走过场、质量低下等行为,在应急管理系统内通报批评。
(三)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成省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 号)要求,2022 年底对所有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实现在线监测,并实现与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和数据共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
三、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质量
(一)强化组织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专人负责、强力推动,统筹协调、充分调动辖区内所有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发挥好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二)加强制度约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高危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制度、工作细则和标准规范等,细化事故预防服务的项目形式服务流程、费用使用和评估改进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事故预防各环节行为,不断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积极支持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和自律组织,加强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参与事故预防服务,增强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
四、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一)压实工作责任。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提供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法治措施,是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细化配套政策,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转化为助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有效行动。
(二)推动减轻投保企业负担。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银保监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科学厘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最大限度维护投保企业利益;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实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投保企业,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采取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者缓交保费、优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等措施助力企业纾困解难、降低安全风险。
(三)强化考核推动。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纳入每年度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加大部门协同、强化刚性约束,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地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及相关安全预防知识的宣讲,让社会各方更加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管控和社会管理功能,引导更多企业和机构参与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来,有效提升参保企业的风险防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于11月 2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包括排查清理整改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拟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和相关意见建议报送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应急管理部将视情进行抽查、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2年10月27日
(联系人:于洋,010-83933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