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中山一区检刑诉〔2022〕1227号
被告人吴禄文,男,1988年1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8********,*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2021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5月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禄文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起,被告人吴禄文受雇于刘某某(已判决)从事运输工作,在其本人及刘景辉均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我市黄圃镇兴安油站购进柴油并用赣CB****号小型油罐车运送至我市西区隆平盈桂街一空地处销售给韩小超(已判决),其中,被告人吴禄文负责驾驶车辆。经统计,被告人吴禄文运送的柴油共约27吨,总计人民币97200元。
2021年4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吴禄文及韩小超,当场缴获赣CB****号油罐车1辆、粤TU****号、粤YH****号货车2辆,从上述车上共扣押柴油12.33吨。经检验,上述柴油闪点(闭口)均小于60℃。归案后,被告人吴禄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禄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禄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禄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禄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禄文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禄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黎坚
2022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禄文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4237****);
2.本案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缴获的物品暂扣中山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