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消息,近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协调,通过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在我市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7月初,乐清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联合乐清经济开发区安监所,对开发区企业进行巡查,发现一企业两栋楼之间设有液氧罐与二氧化碳罐储罐各一个,供气给开发区企业生产使用。
据了解,这两个危化品储罐属于我市某公司所有,而该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两个罐体现场条件远远达不到生产安全要求,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结合周边企业情况,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根据相关条例,二氧化碳罐与液氧罐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必须开展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合规证明材料,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法律规定,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这两个储罐,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氧气罐、二氧化碳罐等2个储罐内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进行查封。
执法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认为该公司负责人黄某在未经许可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未对特种设备进行备案、未开展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黄某涉嫌危险作业罪,需要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目前,该起案件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