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时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因此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存在港口主管部门和地方安监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九龙治水现象,如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事故背后存在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
而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则长期存在权责不一致、责任没压实的现象。例如有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部是安全管理部门甚至安全管理人员在负责,其他各业务部门、集群、车间等对安全生产工作只字不提,一心只管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无人问津。
以上现象,导致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完全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骤和速度,企业长期处于不安全的状态进行生产经营,不发生事故是偶然,发生事故是必然。
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新《安全生产法》,有助于厘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为地方政府明确存在争议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供法律依据;也有助于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