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381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娜,女,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英男,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0)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娜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欣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娜及辩护人刘英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娜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未经古乔某股份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路易某马某公司等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海城市南台镇前柳河村厂房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成品及半成品商标、纸盒共计15830件,其中:DIOR牌950个、LV牌1940个、GIVENCHY牌80个、CHANEL牌2150个、GUCCI牌9670个、MK牌520个、COACH牌310个、MCM牌60个、PRODA牌70个、BALENCIAGA牌80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的证言;账本三册;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执法办案信息表及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及营业执照、分拨业务合作协议等;注册商标专利权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十份;海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一份;被告人曹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娜未经授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娜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娜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娜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账本三册,作物证保存;在案查获的商标标识、纸盒及其它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 奎
人民陪审员 路莹莹
人民陪审员 曲琳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成浩
书记员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