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201执1498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12号教育大厦
被执行人:哈密中南矿业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骆驼圈子工业园区90号
关于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哈密中南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本院作出的(2022)新220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哈密中南矿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支付案款999000元。被执行人哈密中南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不动产、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哈密中南矿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要求对被执行人哈密中南矿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多次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古扎拉依·阿不来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