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2017年12月7日,王康律师以网名“王所长”在“安责险研究所”微信公众号发表了题为《安责险,十年还没磨好的一剑……》的文章,现结合最新情况对前文进行了修改后,于2023年5月29日发表至本站,以下为正文。)
说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很多人都以为它是近几年才问世的新险种。可事实上,从国家有关部门最初提出安责险至今,已经过去10余年。王康律师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与安责险相关的重大事件进行梳理,以期为公众了解安责险制度提供参考。
2005年~2006年,矿难频发催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2005年以前,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矿难频发,每年都有成百上千的煤矿工人死于矿难。例如,2005年2月14日,辽宁省阜新市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孙家湾煤矿“2.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
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给成千上万名矿工家属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对外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在很多矿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都需要花费大量钱财来处理善后工作。
为解决前述问题,2005年12月14日,财政部、原安监总局联合出台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下称《煤矿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煤矿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矿难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善后等事宜。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施行半年以后,财政部、原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7月26日联合出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下称《企业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对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6年6月,国务院发文要求大力发展安责险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虽在事故善后处理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例如,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常常让企业经营压力陡增、资金周转困难,而所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却没有更积极的作用。正因如此,探索、建立一项可以用较低成本取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更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被提上日程。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下称《保险改革若干意见》),正式提出了安责险的概念和制度。
《保险改革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不断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推广。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
2006年9月,原安监总局、原保监会发文推动安责险
《保险改革若干意见》出台3个月后,原安监总局、原保监会于2006年9月27日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下称《大力推进安责险意见》)。
针对各级安监部门,《大力推进安责险意见》要求其要认清商业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引入商业责任保险机制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要为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结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的协调合作,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
针对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大力推进安责险意见》要求其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快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要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工作联系,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制定指导性的行业服务标准,引导和督促保险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009年7月,原安监总局发文要求在4个行业推进安责险
2009年7月20日,原安监总局出台《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下称《高危行业安责险指导意见》)。
《高危行业安责险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
《高危行业安责险指导意见》出台后,各省开始探索在高危行业推行安责险,一些地方出台地方政策要求各承保机构按一定比例从保费中拿出一笔资金,为投保企业做防灾防损(或者叫风险管控、事故预防)工作。
2014年8月,修改《安全生产法》鼓励企业投保安责险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也许是时机尚不成熟,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未能将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写入法律。此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6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发文要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
2015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下称《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意见》)。
《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意见》第二十九条提出,要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7年,安责险制度正式取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
《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意见》出台半年后,财政部、原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6月12日印发《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废止了《煤矿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和《企业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自此,实施10年有余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正式推出历史舞台。
2017年12月12日,原安监总局、原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下称《安责险实施办法》)。
《安责险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事故预防方面,《安责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此后,各地加大力度在高危行业推行安责险,保险公司承保安责险后为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现象也更加普遍。2017年至2020年期间,王康律师就曾参加过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多个省份数十个地级市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运营管理工作。
2019年8月,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强制性标准发布
为了规范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2019年8月12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对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向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项目、形式、频次、流程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2021年6月,高危行业企业强制投保安责险写进《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此次修改后的现行《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投保安责险,还对应投保安责险而不投保的违法行为配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王康律师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例高危行业企业因未依法投保安责险而被监管部门罚款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