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燃气经营者储存燃气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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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实践中,如何判断某一燃气经营者储存燃气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呢?对此问题,住建部网站政务咨询栏目回答来自湖南长沙的网友刘玄咨询时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储存、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关于“燃气经营者”的燃气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的“第4章燃气厂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的“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和“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工艺、间距、消防配置、调压设施、自控仪表、防火等安全要求。

住建部网站答复截图

若实务中遇到需判断燃气储存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的问题,可参考住建部的上述回答进行判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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