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王康律师新闻资讯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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