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124刑初33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红德,男,住临洮县,因涉嫌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临洮县公安刑事拘留,2021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红德犯危险作业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红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甘红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红德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甘红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甘红德伙同他人在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洮县第四中学巷底内的龙家庄8社附近的租用厂房(废弃羊场)内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柴油,2021年7月30日14时许民警当场查获了存储成品柴油的地下油罐和三本销售汽油、柴油的账本,油罐内有柴油2815kg。2021年8月25日,临洮县公安对涉案的柴油地下埋罐挖出称量过程中,另外发现附近埋有2个柴油罐和一个汽油罐,油罐里面的汽油柴油均已售空,地下共埋有4个油罐。另查明,甘红德等人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宁夏生产销售成品油的三个化工厂购进汽柴油后在临洮县境内非法储存并销售。经甘肃泰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三册账簿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从甘红德处购买汽柴油销售人员50余人,甘红德等人销售汽油金额18171785元、柴油19626724元,合计37798509元,还有成吨经手卸载的汽油6096.25吨、柴油7014.994吨,无法区分汽柴油6.2904吨。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红德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寇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微信转账明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甘肃泰华会记师事务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取样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红德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成品油经营、储存,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甘红德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红德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二、未随案移送的油泵三个,汽柴油油罐四个,油桶十五个,成品柴油2815千克,依法予以没收,由临洮县公安上缴国库,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岳兵
人民陪审员 马莉红
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