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纳府发〔2018〕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纳雍县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办法》已经纳雍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纳雍县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纳雍县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办法》。
一、关于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
(一)执行依据:
1.老标准依据为《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纳雍县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批复》(毕署复〔2011〕87号)文件;
2.新标准依据为《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18〕4号)文件。
(二)执行时间和范围:
1.2018年2月1日以后报批的建设用地,一律按照新标准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和实施征地补偿。
2.2018年2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没有实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3.2018年2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按老标准执行。
4.2018年2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但未完成的,一律按老标准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
1.雍熙街道兴隆社区、燎原社区,文昌街道大屯社区,居仁街道路嘴社区、干坝社区、路尾社区,骔岭镇、阳长镇、维新镇、龙场镇、乐治镇、百兴镇、张家湾镇、勺窝镇、新房乡、厍东关乡、董地乡、寨乐镇、化作乡、玉龙坝镇、沙包镇、水东镇、曙光镇、姑开乡、羊场乡、锅圈岩乡、昆寨乡、左鸠嘎乡、猪场乡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750元/亩、耕地40250元/亩(年产值的23倍);建设用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其他农用地17500元/亩(年产值的10倍);未利用地7000元/亩(年产值的4倍)。
2.县中心城区范围,即包括雍熙街道复兴社区、高原社区、大寨社区、杨家营社区、双水社区、银丰社区、公园社区、中华社区、农贸社区、茶林社区、沿河社区、安居社区、海沙社区、和平社区、永新社区;文昌街道左翼河社区、松林社区、文昌社区、茶都社区、老场社区、桂花社区、珙桐社区、石板河社区;居仁街道老窑社区、居仁社区、糯克社区、桃园社区、坝子社区、街上社区、马家营社区、良丰社区、家猫社区等3个街道办事处32个社区执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为46000元/亩(不分地类)。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
1.青苗费(只含耕地)按照统一年产值的1倍一次性补偿,即:1750元/亩。
2.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程序制定补偿方案实施。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省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社保资金提取标准为10000元/亩。
五、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产生的信访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问题、谁化解矛盾”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落实牵头领导和承办人员,限时办理并答复信访人,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