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菏安办发〔2021〕27号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2020年11月,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菏泽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菏安办发〔2020〕23号),推广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各县区推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环节持续保持零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区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批发企业切实担负起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存在的问题,督促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杜绝仅与零售店(点)签订协议、实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象。
二、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禁将零售店(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作为许可发证的前置条件。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对市安委会办公室菏安办发〔2020〕23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县区辖区内有2家及以上批发企业的,可采取批发企业之间划片经营或联合经营等方式对零售店(点)实行连锁经营”修订为“县区辖区内有2家及以上批发企业的,对零售店(点)的连锁经营方式由批发企业自主确定”。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零售店(点)是否满足安全条件、是否与批发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按照程序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修订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零售店(点)是否满足安全条件,按照程序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对已经取得零售许可,但未签订连锁经营协议的零售店(点),各县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严查,发现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直至吊销其许可证件”修订为“对已经取得零售许可,各县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直至吊销其许可证件”。
删除“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点),必须与辖区内批发企业签订连锁经营协议”。
删除“对在督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纳入连锁经营的零售店(点),依据考核细则对所在县区扣除相应分数”。
各县区实施方案中关于此项内容的表述均按照以上要求修订。
三、依法制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制订和完善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信息化建设。
各县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批发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运行包含企业基础数据信息、烟花爆竹进销存管理和流向信息、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信息、办公自动化等内容的烟花爆竹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零售店(点)的视频监控联网,提高安全和经营管理水平。
联系人:任大勇 联系电话:5788063
邮箱:hzwhk666@126.com
菏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