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管理者的李某,不顾生产安全规定,组织无资质的收废品人员拆除储备库库房,在拆除过程中,库房发生坍塌,致使2名人员身亡。近日,长治市上党区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7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对长治县地方粮储备库库房进行拆除及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2020年6月5日,时任长治县地方粮储备库主任的被告人李某在未履行报批报备手续,且未编制专项安全拆除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无相应等级资质的废品收购人员曹某、曹某平、杜某同3人对储备库库房的门窗、换气扇、广告牌和部分屋顶钢筋等物品进行拆除,致使粮库坍塌,曹某平和杜某同被埋,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10日,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废弃粮库在拆除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拆除方案,随意切割屋面券拱结构拉杆。案发后,上党区地方粮储备库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2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护“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组织救援,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经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有关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人客观上是违章作业,但由于违章作业不是他人自身的意愿,而是被指挥、管理人员强迫去违章作业,因此,不能追究被强迫违章作业者的刑事责任,而要追究违章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