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2021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调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市物业管理总体形势的基础上,通报近年来北京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情况及二中院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业主以房屋开发历史遗留问题拒交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业主刘某交纳物业费,诉讼中刘某认为涉案房屋与开发商的样板间存在差异,开发商宣传和实际参观的带有阁楼,但实际上是闷顶,开发商虚假宣传欺骗其购买房屋,导致未进行验收收房。按照合同约定,物业费应由开发商交纳,不应由其交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刘某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某物业公司已经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其有权收取物业费。刘某主张开发商交付的涉案房屋不合格、未完成房屋验收交接等问题,均属刘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如刘某认为案涉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其可另行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不能成为其拒绝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理由。
要点提示
业主应当正确选择维权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向行政机关举报、诉讼等途径解决。业主以房屋开发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