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4日
法释〔2009〕13号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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