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21〕2号
公布日期
2021-02-26
施行日期
2021-03-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文本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